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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8-10-26 15:57     (点击: )

为进一步调动学校教师与科研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整合好学校的科研资源,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项目分类

 

第一条  科研项目类别

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类。纵向科研项目指以九江学院为依托单位获批的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等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类企事业单位等与九江学院签订各类合同、委托学校教师进行科技研发与社会服务的项目,它主要包括技术开发、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医学CMB项目视同为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级别

纵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级别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规划项目, 国家国防科工局科技计划(单项国拨经费≥ 200万元)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其中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

2.省部级科研项目:教育部科技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卫生部科技项目、农业部科技项目、国家国防科工局科技计划(单项国拨经费<200万元)、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各类部级科研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省厅局下达并注明的省级科研项目等。

3.市厅级科研项目:省教育厅科技项目、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卫生厅科技项目、农业厅科技项目和其他省厅局下达的其他各类市厅级科研项目,九江市科技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备案

 

第三条  申请各类基金或其他纵向科学研究项目时,项目申报人必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项目申请指南及有关文件,在充分了解学术信息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工作基础确定研究选题,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广泛的应用前景。项目负责人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力求做到论证有理、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经费预算合理、最终预期成果表述清楚、文字通顺、字迹清晰。

第四条  项目申报应在申请书中明确预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并事先与合作单位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申请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项目,须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并有企业参与和承用。

第五条  申报上级部门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根据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申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各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应按有关要求对本单位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科研处。

第六条  对申报名额有数量限制的项目类别,科研处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推荐。学校鼓励教师与校外合作开展科学研究,但必须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合同和计划管理。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书,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在科研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八条  各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合作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权利与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1.主持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2.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研究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3.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二)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责任:

1.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主要责任;

2.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3.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4.按规定按时向学校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5.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6.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十条  定期检查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等各类报表,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科研处汇总上报。无故不交或不按时报送以上报告而影响整个学校科研工作的,学校视其影响面的大小、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对项目负责人作出处理,并追究该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应采用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语言规范、格式统一的自制文本,经费预算栏目自定(按财务规定)。合同文本拟定后,须经科研处审查并加盖九江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后,方可视为有效合同。其签订及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介绍合同意向,并下载或领取标准合同文本。

2.科研处组织审查项目在技术、经济、人力上是否可行。

3.合同额50万元及以下的合同须经科研处审查其合法性、严密性、规范性、知识产权归属、风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后,方能签字、盖章。

4.合同额50元以上至100万元(包括100万元)须经科研处组织审查,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方能签字、盖章。

5.合同额100万元以上,须经科研处组织审查和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后,方能签字、盖章。

6.项目合同文本初审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正式签订合同,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成为正式的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在向科研处提供一份正式合同文本、财务处提供的到帐经费证明等材料后方可列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并纳入学校科技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实施全程负责,并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若确需修改或变更,应及时通知科研处,经科研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能修改并确认。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有关项目的鉴定材料,或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等资料,报送科研处作为项目结题报告,留档保存,以备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组应提前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将视为被委托方违约,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应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在研究过程中,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而需要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终止申请,同时立即停止项目经费的使用,经科研处与委托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七条  由于项目组自身原因,造成了合同延期或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目,委托方提出异议,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视为项目组违约,学校取消其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奖励。如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获资助项目信息。

2.科研项目完成后,承担者需向科研处提交结题的相关材料。科研处根据各类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主管单位。对于不合格材料,予以退回,并且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因此未能结项的后果。对于部分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提交验收申请后,主管单位对该项目组织会议验收,项目负责人有义务跟踪项目验收进展,并配合主管单位完成好项目验收后续工作。

3.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科研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无法进行或失去研究价值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无故中止或拖延项目完成者,科研处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同类型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单位(二级学院或研究机构)在科研处的指导下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我校科研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并配合科研处做好各级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备案信息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绩效考核及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需要转化的项目成果须到科研处填写转让使用信息登记表,并按照学校成果转化转让规定进行。鼓励项目成果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增加社会效益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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