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校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学院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九江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所指学术活动包括论文(著)撰写、项目申请与研究、知识产权、奖项申请以及学术交流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课题申报、学术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信息;
(二)在发表物中不正确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和不适当的署名;
(三)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来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
(四)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五)滥用机密性,包括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及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六)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九)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十)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第四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第五条 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六条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评判的机构。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中5-7名委员组成,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校学风建设,具体调查评判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接受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投诉或者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实行实名制。
第九条 投诉或者举报可以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投诉或者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匿名投诉或者举报,学术道德委员会将视其投诉或者举报是否具有实质性内容决定受理与否;网络匿名投诉或举报,不对其作出回复。
第十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下列投诉或者举报,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投诉或者举报;
(三)与九江学院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无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四)属于学术争论问题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直接投诉或者举报,或者接到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指定基层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
基层学术委员会接到指定调查通知后,应当组建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在接到调查通知后一周内形成调查报告。
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自行组建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不得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得少于3人。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匿名举报不能确定举报人的,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调查组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也有权向校学术道德专委会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与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
(三)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对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以决议形式做出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认定。校学术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决定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论应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对调查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并说明申诉理由。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主任联席会议决定是否接受申诉,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决定受理申诉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新的调查组,重新进行调查,形成最终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二级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最终形成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五)开除或者解聘;
(六)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
以上处理建议,可单独提出一项处理建议,也可以(一)至(五)之一项与(六)项合并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免于处理,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以约谈形式对被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以九江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终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管理不力、学术不端行为监察渎职的单位,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四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者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多次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人,学术道德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相关部门按照行政或者组织规定程序做出具体处分事宜,处分建议书应送达被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校长办公会做出处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九江学院科技工作者科研行为道德规范(试行)》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