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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2021-02-19 20:18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24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学校依法所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专用权和动植物新品种权等。完成以上成果的研发团队或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有:转让、许可及作价投资三种方式。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上述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应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研处、产学研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遵循自愿、互利、公平、互信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师生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转化的科研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科研处为科技成果的登记、查询、统计与推广提供服务。

  第七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对学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的人事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

第三章 转化程序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一般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作为作价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涉金额的大小,按照学校相关决策制度要求,分别由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定:

(一)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科研处决定。

(二)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决定。

(三)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四)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党委会决定。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作价投资等市场化操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

1.科研处与成果完成人就转让或许可的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并共同参与和成果需求方的洽谈,起草相关合同,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合法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2.所有转让或许可合同须附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团队成员)名单、办理技术合同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等相关手续,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合同备案或“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登记。

(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1.为激励成果完成人积极转化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在专利作价入股时,可按规定向学校申请对专利成果权进行分割确权,成为共同权利人。

2.成果完成人向科研处提交由所在二级单位(科研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科技成果审核表(包括主要技术内容、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市场前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科技成果需求方情况等),由科研处审核。

3.由科研处、学院(科研机构)、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达成意向。

4.科研处组织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方案论证,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确定方案。具体方案需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

5.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需求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修改公司章程、工商、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知识产权的要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将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6.科研处将完成投资程序的资料移交资产经营公司,由产学研办公室行使学校股东股权。产学研办公室负责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的相关投资、股权变动的审批和变更资料及时送财务处备案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或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现金收益税费由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的成果完成人依法缴纳。

(一)现金收益进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二级单位与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扣除前期成本后,具体分配比例如下:学校从净收益中提取7%作为学校收益,用于支持校内科学技术研发;提取3%作为二级单位收益;剩余90%作为一次性奖励, 给予成果完成人。

(二)成果完成人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具体由成果完成人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经协商无异议后将具体分配方案上报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备案、审核。

(三)成果完成人也可根据自身需要,将所获一次性报酬以科研经费的形式纳入学校财务,参照横向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可依法将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70%委托成果完成人代表学校持有,成果完成人可享有收益权;15%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学校;剩余15%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学校和二级单位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可依法约定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收益分配同第十三条;也可以依法以成果转让的方式取得转让收益,收益分配同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对于成果完成人明确放弃的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即成果完成人声明不再缴纳年费),学校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专利收储与运营工作,收益分配按照学校与有关机构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科研处、产学研办公室等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带动作用,形成市场化的运营体系。学校鼓励社会化资金通过基金模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在确保学校权益的基础上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创新。

第十七条 发明人可申请按照学校现有文件精神,在职称评审、硕博导遴选、绩效评价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业绩予以相应认定。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在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一)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奖励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携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在职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三)学校允许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并为其提供应有的便利和条件。学校可通过无偿专利许可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创办公司。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须约定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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