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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9-10-29 14:26     (点击: )

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九江学院章程》,本着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民主管理的原则,设立九江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推动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不低于25人单数的定额席位制,学术委员院(所)选举推荐,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学术造诣高,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其他学术委员会委员中,要求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院(所)推荐,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基层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

第九条  各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自行制定,并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对学校学科与专业设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六)听取审议基层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基层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讨论的保密事项保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每年原则上召开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含1/3)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应实行实名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2/3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或由校长指定。凡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问题,呈报单位须在会前五天报送议题,经副主任委员签署意见,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列入议题。未经审批的议题,一般不临时增加。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可根据需要邀请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对相关议题作出陈述、说明情况和参与讨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和认真思考事关学校学术事务重大问题;在全体会议上应公正、独立、真实地表达想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委员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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