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经费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赣办字〔2016〕9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部省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地有效使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有间接费用预算支出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预算与执行
第四条 间接费用预算的核定比例: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自然科学类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社会科学类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统筹安排使用。项目预算书上报前需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五条 项目立项后,以当年实际拨款额(扣除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拨给协作单位经费)为基数,由科研处确定间接费用各项比例和金额,按项立户核算,统一管理。财务处按项目预算批复及间接费用各项比例和金额对项目经费实施预算控制。
第六条 科研绩效支出的预算与使用
(一)科研绩效支出的预算。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科研绩效支出的使用。科研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科研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题后一次性提取。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项目进展(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人员的科研实绩等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认定,填写绩效支出领取表(见附件),并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考核结论或者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项目所在单位审核——科研处核实——财务处审核办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上级相关管理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费用。
1.未按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管理系统填报经费执行情况,出现一次扣除总绩效支出的25%,依次累加。
2.中期评估不及格,扣除总绩效支出的40%,扣除部分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不再补发。
3.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扣除项目全部绩效经费。
第三章 间接费用支出范围
第七条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1.科研管理费:用于学校科研项目建议书编制、实施方案确定、项目执行过程管理、中期考核、现场查定、财务核算、验收结题的审计、验收和资料档案保管等各类科研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管理费按相关管理办法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上限预算和提取。科研经费到账时由科研处开立到账经费核算单提取科研管理费,金额为间接经费的30%。
2.科研绩效支出:科研绩效支出是指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科研绩效支出按预算批复执行。科研绩效支出金额不超过间接经费的60%,由科研处统筹。各项目组应做好科研绩效评价,根据项目的绩效和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制定科研绩效激励办法,报科研处备案同意后按照激励办法进行分配。科研处按项目进展情况与科研绩效进行管理和处置。
3.科研条件支撑费:科研条件支撑费主要用于项目支付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检测及房屋,水、电、汽、暖消耗,图书资料购置、网络信息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等费用的补助支出。
科研条件支撑费按间接费用扣除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提取上交学校,金额不超过间接经费的10%。学校根据相关收费规定核算后,多出的部分返还给项目组用于项目完成过程中所需费用。
第四章 间接费用使用监督
第八条 间接费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项目组支取间接费用时,项目负责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其所在单位领导对材料进行核实,科研处把关审核材料的合理性,财务处审核间接费用支出情况。相关手续须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科研绩效支出仅用于支付实际参加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十一条 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关于间接经费使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类别,按立项单位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九江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