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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2018-10-29 08:56 科研处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经费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江西省相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

第三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各级科研管理等部门下达的经费和学校对该项目的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1.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基层科研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基层科研管理单位是指项目管理所属二级学院、科研平台(中心及实验室)及直(附)属单位。

2.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执行,并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

3.科研项目经费全部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4.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职责

学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经费管理相关工作。

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与管理。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经费、编报项目预决算,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遵守财经法规,在预算额度内,合理、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并按照科研项目上级管理单位要求完成经费汇总决算。

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中心和图书馆根据职责范围,对使用项目经费采购的物资、书籍、文献资料、电子图书、科研项目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监察审计室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科研项目经费有截留、挪用、挤占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人员实施警示和责任追究。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档案馆负责项目文档的归档、存储、查询等工作。

第六条  基层科研管理单位职责与权限

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学院(部门、平台)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执行进度;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预算并按规定使用;对本部门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项目负责人根据任务方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负责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把关,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按时完成任务,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或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时,应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任务下达方的经费使用规定及本办法,科学、合理、真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采用全程预算控制。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确定后,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进行调剂的,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基层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核报主管财务与科研副校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依据科研处转来的立项依据材料予以建账。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立项依据、经费预算、有效的拨款证明等材料。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预算制管理的科研项目,依据批准的经费预算科目、开支标准和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未明确规定范围或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具体使用按《九江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劳务经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开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劳务经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其中,研究生助研津贴等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内。

3.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仪器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调研、交流、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5.外拨经费:凡是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申报前拟定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经费比例。学校根据合作协议或合同外拨经费,并与合作单位共同监督管理经费的使用,确保科研经费使用规范合理。

6.其他:指除上述费用外,为项目实施而发生的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及其他与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未采用项目预算制管理的科研项目, 参照国家和江西省相关科研管理规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学校提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5%,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学校不予提取;有间接费用的项目,按《九江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六条  转拨校外单位的协作经费和代购设备费需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明确界定,并与协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书。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七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涉及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转让等,均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以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人员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负责分配,据实列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应纳入科研项目总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该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终止的科研项目的剩余经费,科研处有权终止项目经费使用,抄告财务处并报科研项目下达方审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报销流程根据学校财务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1.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额度及审批人见下表:

额度(X)(单位:元)

审批人

X≤10000

项目负责人

10000<X≤20000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

20000<X≤40000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副校长

40000<X≤100000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副校长,财务副校长

X>100000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副校长,财务副校长,校长

2.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额度及审批人见下表:

额度(X)(单位:元)

审批人

X≤20000

项目负责人

20000<X≤30000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

30000<X≤50000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副校长

50000<X≤100000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副校长,财务副校长

X>100000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副校长,财务副校长,校长

3.所有票据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票据的发生时间应为项目的实施期间。

 

第六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合同等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经费决算。

项目负责人必须据实填报项目决算,经财务处和审计室审核后报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分步骤处理,1年内由项目组使用,用于新项目的启动;超过1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采取如下监督措施:

1.学校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费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使用规范,保障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2.学校建立由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科研经费管理联席会议,加强科研经费日常管理。

3.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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