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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
2013-11-19 15:50     (点击: )

为了鼓励原始创新,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激励在科研工作中产生更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根据《九江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利权的归属
凡我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或利用学校的名义、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学校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上述性质的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
二、资助范围
1、资助以九江学院作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申请维持费以及专利授权后三年的年费。三年内已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专利,其年费的支付原则上由实施方承担或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2、各类专利代理费的资助额度上限为:发明专利3000元/项;实用新型2000元/项;外观设计1000元/项。学校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此额度。
3、国际专利的申请暂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资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1、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由学校科研基金支出。专利申请及运行后,其所有收入(见本条第2、3点)进入科研基金,专款专用。
2、第一专利权人为九江学院的授权专利,专利成果转让后,其转让收入扣除学校支付的各种费用后,节余部分按学校、二级学院、发明人2∶3∶5比例分配。学校所得部分和扣除下来的费用全部进入科研基金。
3、江西省、九江市知识产权局资助的以九江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费划入科研基金。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九江学院专利费资助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交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初审,审查通过后再申报专利。
2、申请人应选择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好、质量优、代理费合理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3、如申请资助的代理费超出规定额度,则须经学校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进行申报。
五、费用报销和支付办法
1、申请人凭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专利时所缴纳有关费用的发票原件,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2、年费支付:申请人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通知书,到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登记,经核实专利权人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有关费用(专利证书费、申请维持费、年费)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事务所。
六、附则
1、以九江学院为第一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登记权的申请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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