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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09-03-26 16:06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例如: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新菌种等;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指学校及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和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信息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指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线设计、地图、摄影、录像、教材、论文、辞书、文学作品等著作权;
(四)九江学院及其附属各单位的校名、校标、企业名和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条 我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利用学校的名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职务智力成果,归学校所有。
(一)“执行学校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执行上级单位、我校下达或者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4、在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作出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智力成果;5、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在学校本职工作范围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学校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利用学校或所属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学校的公派出国人员(含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人员)在出国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另有协议除外)。
(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l、利用学校的资金、场地、设备、器材以及其它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利用学校的人力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利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四条 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职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属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一)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字作品、画册、地图、摄影、电子及声像作品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于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 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学校不使用的,经学校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学校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学校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学校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在校学生、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符合第三条条件的智力劳动成果,原则上归学校所有。已签署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条 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档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在科研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的组织、业务指导和初步审核;
(二)负责校内知识产权方面有关纠纷的调处;
(三)协助组织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和转让,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参与本校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
第九条 为了促进学校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基金”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该基金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费用和奖励。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成立知识产权工作小组,由2至3名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单位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立项必须进行查新检索。科研工作完成后,完成人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单位主管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首先要对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学校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保密,涉及国防实力和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十三条 需要注册商标的单位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
第十四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者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须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批,再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合作开发、使用许可或技术作价入股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生、研究人员、其他临时聘用人员或即将进入特殊项目的本科生,进入学校学习或工作时,应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必须明确其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学专业或所参与的研究项目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产权归属。
第十八条 学校从国内外引进技术和设备时,先由引进单位会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查清其法律状态,再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九条 学校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及劳务输出人员等,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在国外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的归属。
第二十条 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题的职务成果,由学校申请的专利成果以及新产品开发成果,项目负责人须将全套技术资料、鉴定资料、鉴定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合同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科研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应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应按保密规定办理。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众发布或向国外投稿,应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查其法律状态,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查,在不发生侵权或失密的情况下方可确定参展,对其涉密内容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调离、辞职、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前,必须将从事研究、设计、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交还原所在项目组或科研处,并在离校前应签订合同,对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提供他人使用。上述离职人员,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学校有竞争关系、损害学校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出资参加国内外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离职,擅自离职者必须向学校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学校享有的知识产权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五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参观访问管理制度,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必要的情况下,应限定参观访问的路线和范围。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权(署名单位为九江学院)、获得各类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是职工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有组织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宣传、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全体教职工及有关学生都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权阻止、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情节较轻的可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数量由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决定),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降级降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申请并在本办法公布之后批准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九江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此前学校有关文件冲突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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