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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优秀科研成果奖论文的补充规定
2005-07-02 11:46   科研处   (点击: )

    根据新闻出版署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规定从2005年开始,教职工申报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论文,必须在有关期刊的正刊上发表。凡是在期刊不同的版别上发表的论文,如教研版、理论版、年刊、专辑、专刊等,不得申报优秀科研成果奖。此规定不包括高等院校学报的哲学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
   附件: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期刊管理的进一步加强,期刊出版秩序有了很大改观,大多数期刊都能够按照期刊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出版。但是,最近也出版了少数期刊违反出版管理规定,以一个刊号出版两种或两咱以上期刊的情况;还有的期刊以不同版别或者增刊的方式,变相进行“一号多刊”的出版。这些现象,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期刊刊号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国际标准刊号以及版权页的各项出版登记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颁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上登记和各个项目,刊登在期刊的固定位置
二、一号一刊,每期期刊只准许出版一种版本。期刊出版的不同版别、文种均需按新办期刊程序报批,别外颁发“期刊出版许可证”,不得使用一个期刊刊号出版两种以上的期刊,也不得使用一个期刊刊号出版期刊的不同版本
三、严禁用书号出版期刊或变相出版期刊,也不得用期刊刊号出版图书。出版社也不得以出版丛书的名义设立期刊编辑部,变相出版期刊
四、期刊出版增刊应按照有关出版定管理规定及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出版。期刊每年一般只批准出版一期增刊,一次申请只对一期增刊有效。有物殊情况需一年出版一期以上增刊的,应逐次报批
五、期刊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严禁转让、出志或变相出卖期刊刊号
六、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将期刊出版业务承包或部分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弃期刊编审权
七、期刊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视而不视情节轻重,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999年9月8日·新闻出版署·新出报刊[1999]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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